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作者: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    来源: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    时间:2016-08-05

(经201653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对会员的服务水平,规范各项会员管理工作,增强联合会对会员的凝聚力,发挥好行业组织的功能作用,推动广东省社会工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章程》之规定,并结合联合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联合社工 发展专业 服务广东”的组织使命开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按照行业组织的定位、要求和标准开展工作,将提升会员的满意度、行业专业水平和服务广东发展大局作为检测工作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联合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依照《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联合会会员服务与管理工作,在秘书处的统筹下由会员中心具体负责。本办法所指会员为联合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专家会员和特邀会员,联合会二级委员会(含二级工作委员会员和二级专业委员会)会员是联合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五条  联合会按照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与联合会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常年公开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时,申请人可同时选择申请成为联合会二级委员会的会员。每个申请人可选择申请的二级专业委员会和二级工作委员会总数不多于2个。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加入本会;

(三)在社会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性。

第七条  会员资格:

(一)单位会员

1.广东省地级市、区县一级社会工作(者)协会或社工师联合会;

2.广东省各地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机构,其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机构社工占员工总数的40%以上,在社会工作服务中受到当地群众和政府部门认可的社会服务机构。

(二)个人会员

1.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的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2.从事社工专业教育和社会工作实务督导的大专院校学者经联合会现有专家会员推荐的人员可申请成为专家会员;

3.从事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服务10年以上,当前仍在社会工作岗位,并取得社会公认的、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重要成果和成绩的社会工作从业者皆可申请成为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联合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会员

1.填写完整的《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三证合一件)扫描件;

3.填写完整的《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会员供给与需求信息表》;

4.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会员

1.填写完整的《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个人/专家/特邀会员入会申请表》;

2.填写完整的《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会员供给与需求信息表》;

3.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联合会审批并公告通知;

(三)会员缴纳会费;

(四)联合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条  联合会立足会员需求、依托服务平台,按照会员提出需求——联合会研究需求并回应需求的方式,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联合会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资讯、行业交流互助、生活困难帮助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  联合会会费标准为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个人会员每年100元。其中,专家会员自愿交纳会费,督导工作委员会成员不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联合会每年对会费进行集中收缴,统一保存于联合会银行账户。凡仅为联合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由联合会统一支配使用;凡既为联合会会员又为二级委员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一半由联合会统一支配使用,另一半由会员所在的二级委员会平均分配,并按各二级委员会工作条例中资金使用办法的规定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联合会会费主要用于对会员的服务及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种活动和联合会的日常办公开支。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

第十五条  联合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章程》,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五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联合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联合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与制定联合会的管理制度,对联合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联合会会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 

(二)执行联合会决议,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联合会发展和建设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退会时应向联合会提出申请,同意后会员应及时交回会员证。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十八条  联合会将会员管理与服务相结合,通过抓好会籍管理、会费管理、会员维系、会员评定等工作,做好各项会员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联合会每位会员具有唯一的会籍,凡拖欠会费1年,经催促1年内仍不缴纳的;不履行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有损害联合会名誉或违背联合会宗旨行为的则予以退会处理。会员退会时应向联合会提出申请,同意后会员应及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都承担着会员维系的使命和任务,通过服务和管理双重工作实现会员的维系。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对为社会工作事业发展或联合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视情形给予不同形式的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联合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联合会会员中心负责解释,最终解释权归联合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联合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   

                       20155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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