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工作者守则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11-22

 

一、总则
 
        中国社会工作者继承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世界各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文明成果,高举人道主义旗帜,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为己任。中国社会工作者通过本职工作,提倡社会互助,调节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际关系,为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职业道德
 
        1、热爱社会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满足社会成员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合理要求而努力工作,并不因其出身、种族、性别、年龄、信仰、社会经济地位或社会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
        3、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为保障包括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内的人权而努力。注意维护工作对象的隐私和其他应予保密的权利。
        4、同工作对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他们的需要,切实为之排忧解难。
        5、树立正确的服务目标,以关怀的态度,为工作对象困难、问题的预防和解决,以及其福利要求提供有效的服务。
        6、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三、专业修养
 
        1、确立正确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和为专业献身的精神。
        2、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服务质量。
        3、通过参加专业培训和进修,努力实现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
        4、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与方法技能,帮助社会成员改进和完善社会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以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
        5、从广大群众的集体力量和创造精神中吸取专业营养,促进专业的发展与创新。
 
四、工作规范
 
        1、重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会成员的困难和疾苦,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通过不断的调查研究,提高社会工作的服务水平。
        2、对待工作对象,应平易近人,热情谦和,注意沟通,建立互相信赖的关系,努力满足他们各种正当的要求,并帮助他们在心理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平衡。
        3、对待同行,应互相尊重,平等竞争,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在业务上,诚意合作,遇有问题时,互相探讨,坦率交换意见,或善意地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以促进专业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的提高。
        4、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反映社会成员需要社会工作解决的问题,以及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向社会成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鼓励和组织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6、对待组织和领导,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动献计献策,提供咨询意见,并自觉服从决定,遵守纪律,维护集体荣誉。努力使领导和单位的计划实施获得最佳效果,圆满完成社会工作的各项任务。
 
        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制订的守则为全面考察社会工作的职业道德提供了很好的依据。作为规范专职人员的行为的基本原则,职业道德应当体现在从职人员的全部职业活动中,主要包括从职人员自身所应有的态度和行为,他对待工作对象(案主)的态度和行为,等等。
 
        社会工作者自身应有的态度和行为:
 
        第一,社会工作者应当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坚持人道主义。社会工作者要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去研究案主所面临和各种社会问题和实际困难,寻找解决问题或克服困难的办法;要以最大的同情心去减轻案主的痛苦,排除案主的生活障碍,协助其恢复和增强社会生活的能力;要以自己的创造性的工作去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其中包括建立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以便提高全体民众的生活质量。社会工作者要以自己的辛勤工作使人们切身体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体会到人道主义精神的伟大。
 
        第二,社会工作者要有高度的专业责任感,要为维持和增进专业的价值、信誉和尊严而努力工作。社会工作者进行社会工作的时候应当尽心尽责、精益求精,以提高社会工作的质量。他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接受聘用,一旦受聘,就应对于自己工作范围中的服务品质和服务内容负起责任;他要正确传授社会工作专业的品质、教育的经验,以使大众的社会服务适合于一般的群众,同时应扩大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支持与专业有关的社会政策建立、发展、改进和实施。与此同时,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保持廉洁的专业形象。他不应参与、宽恕欺骗行为,或与任何欺骗有关的行为相联系;他不论以个人的身份还是以社会工作专业的机构、团体的代表的身份出现,都应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他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抵制专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道德的行为和现象,而完全不应该利用职业之便搞不正之风或以权谋私;他在专业讨论和批评上持严谨的和负责的态度,并不应对自己的品质、服务能力和效果作不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社会工作者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来增进社会福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发展。社会工作者要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而使社会工作真正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他要预防和排除任何因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出身、宗教、信仰、国籍、心理或生理的疾病、经济或政治地位的差异、以往的错误或罪恶等而引发的歧视,在确保全体公民都能得到他们所需要的社会服务的前提下,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个人或团体,使他们得到公正的待遇。他十分关心那些影响全局的社会福利政策的制订和实施,积极地鼓励全体公民参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帮助社会工作机构改进社会服务。
 
        第四,社会工作者要以科学的态度从事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研究。社会工作是一项直接与人打交道的工作,社会工作的实施可能极大地改变案主的生存状态,因此,社会工作者必须谨慎从事,切实以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来提供各种服务,勿因自己的一时疏忽而给案主带来痛苦。实际上,作为一种从久已存在的社会服务中演变而来的新的职业,社会服务的专业化本身就包含着科学的意义。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在从事学术研究时应仔细考虑其对人类可能产生的影响。社会工作者必须确定所有研究参与者都是出于自愿的;应保障研究参与者免于心理和生理上的不适应、压力、伤害、危险和损失;应把所获得的参与者的材料视为秘密。
 
        第五,社会工作者要正确处理与案主的关系。社会工作者要热诚为案主服务,维护案主的利益。其中包括,社会工作者不能以任何方式歧视案主、损害案主的利益;他应当向案主说明与接受社会服务有关的风险、权利、机会和义务;当对案主的服务或与案主建立的专业关系不再被需要时,要及时地结束专业关系;最后,在结束对案主的服务时,应注意案主的新的需求,进行持续服务或帮助转案。社会工作者要保护案主的权利,尊重案主的自决权,谨慎地为案主保守私人秘密。在专业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以高度诚恳的态度和方式获取有关案主的各种资料,应让案主知道有关案主自身情况的社会工作记录,并在与案主的互动中切实保护案主的稳定私权。社会工作者可以合理地收取和使用服务费。社会工作机构在收取服务费时,应保证收取的费用是合理的,与所提供的服务是相称的,也是在案主的支付能力范围之内的。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过程中不得收取案主的额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