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机构的生成路径与运作困境分析

作者:肖小霞 张兴杰    来源:《江海学刊》(南京)2012年5期    时间:2015-01-25

 【英文标题】On the Generation Paths and the Operation Plights of Social Work Agencies

【作者简介】肖小霞,1980年生,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中山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张兴杰,1962年生,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内容提要】培育社会工作机构,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应对社会问题、提升治理能力、建立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的需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赋予社会工作机构合法性,给社工机构提供资源支持,推动社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但在强政府背景下,受资源依赖、组织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制约,政府全面介入也导致社工机构在自主性、专业性、认同性三方面出现不足。对此,需要社工机构在寻求政府支持与保持自身独立之间寻求平衡。

【关 键 词】社会工作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生成路径

问题的提出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起源于“二战”后的西方国家,伴随着应对福利国家的财政危机、经济危机、福利病等困扰而兴起,新公共管理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等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这些理论都主张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应对社会问题、提升治理能力、建立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的需要,通过“购买”在公共服务体系中引入政府以外的新的主体和力量,通过公共服务市场化,实现服务的最佳供给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值得注意的是,当西方国家正式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已经涌现了大量具有明确服务理念和丰富服务经验的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但当20世纪90年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一项政策创新和制度实践被我国地方政府(如上海、深圳、广州等)引入、模仿和学习时,我国还没有一批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社会组织发育不充分、公民自组织机制薄弱、强政府的国情下,各地纷纷采取“边培育边购买”的方式积极推动社会工作机构的成立和发展。因此,我国社会工作机构的产生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密不可分。

社会工作机构是指从事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或实务(如教育、培训、评估等)的社会组织。现有的关于社会工作机构的研究基本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社工机构形成和发展模式研究;二是社工机构内部运作和治理机制研究;三是社工机构专业服务研究;四是社工机构和政府关系研究。其中关于社工机构与政府关系的代表性观点有政社合作或伙伴关系、资源依赖和非对称性依赖、相互嵌入、三元互动、分类互动、阻抗等。但在上述关于社工机构与政府关系的研究中,鲜有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引入政社关系的探讨中,并从政府购买服务的视角分析社会工作机构的生成轨迹和发展困境。因此,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在广东分别走访了民政部门的负责人、社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一线社工三个群体,对他们进行了深度访谈,试图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社会工作机构的产生、发展之间的关系。以下观点和内容都出自对访谈资料的整理、总结与归纳。为了更具体生动地解释笔者的观点,下文引用了部分源自访谈对象的原话录音,每一段录音后均有一个编码,其中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中第一个受访对象的访谈录音编为ZF-1,第二个则编为ZF-2,以此类推;社工机构负责人中第一个受访者的访谈录音编为JG-1;一线社工中第一个受访者的访谈录音编为SG-1。

社会工作机构生成路径分析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赋予社工机构合法性

合法性是一个比合法更广义的范畴,它不仅表示与法律一致,还表示被判断或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被承认或接受。①这种承认的赋予者既包括国家、政府及其代表人物,还包括各种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既包括组织内部成员对领导权威的支持和服从,还包括组织外部的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对组织的支持和承认。由于当前中国社会已经初步完成了政治、经济、法律、行政及文化从高度整合到相对分化的转变,各领域都有其相对独立的逻辑和规则,因此来源于一个领域的合法性不一定符合另一个领域的规范。笔者认为,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当前最重要的合法性资源应当来自于行政(政府)、法律(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那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这三种合法性之间究竟有何关联呢?

行政合法性来自行政主管单位及其领导人的同意和授权。广州市委、市政府于2011年8月出台的《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的意见》明确提出,按照服务、管理、执法“三位一体”的要求,建立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和街道综合执法队(“一队三中心”),充分整合街道内设机构和政府各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设在街道机构的工作资源和力量,履行街道赋予的职责。其中,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引进社工机构承接服务。街道“一队三中心”的组建及人员整合工作最迟要求在2012年上半年全部完成,而早在2011年5月广州市政府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意见》及五个配套实施方案,配套文件内容包括: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薪酬待遇、财政支持方案、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方案、扶持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等。根据上述文件方案,广州市将力争在5年内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活力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组织运作、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这就使得各级政府向社工机构购买社工服务变成了一项政治任务,无论街道是否愿意都必须要完成,这也赋予了社工机构生存的合法性。

有了行政合法性,社工机构要想获得法律合法性可以说就顺理成章了。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工作机构除了资金、人数、住所等准入限制之外,其中最难跨过的一道门槛莫过于登记管理限制,它包括双重管理(民政部门管登记,职能部门管业务)、分层登记(管理部门的行政管辖范围必须与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一致)、非竞争(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组织不予批准筹备)等。而有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把尚方宝剑,原来对于很多社会工作机构而言困难重重的“登记注册”难关很快就被攻克了。为了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2011年10月广州市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为社会组织“松绑”,社工机构可直接登记,取消“非竞争”限制,登记审批时间从60日缩短为20日,而此前广州市第一个专业社工组织—启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筹备时间长达三年(2005~2008年)。

社会工作机构要想完成购买合同的指标,还必须得到社会承认和服务对象信任,以服务换认同。笔者通过访谈了解到,当社工以组织、机构成员的身份上门提供服务时,公众持有疑虑,而凭借街道或居委会的身份则很容易被认可。一位社工颇有感触地谈到自己的感受:“我们刚开始上门服务时,居民以为我们是推销的,扭头就走或把门关上。但他们都比较信任街道,所以后来第一次都是先让居委会的人带着去,然后再单独上门。”(SG-1)相对于本地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社工可说是外来者,没有与政府的合作关系,社工很难敲开居民的大门,也难以获得社会合法性。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给社工机构提供资源支持

组织发展离不开资源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资源有经济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内部统计资料显示,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市均明确了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发展的导向作用。其中深圳市2009年以来累计投入资金两亿多元支持社工试点;广州市2010年政府购买服务总投入超过7000万元,2011年则在原20个街道试点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推广到全市一百三十多个街道,平均每条街道20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经费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社工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硬件条件、工作者的收入、办公经费等都靠财政支持,机构的负责人这样说:“机构对政府的项目特别依赖,因为还没能力拿基金会的项目,所以如果拿不到新的政府项目,我们就会倒闭、破产。”(JG-4)

政府购买服务也为社工机构提供了人力资本支持。拥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工作者对于刚刚诞生的社工机构而言至关重要。为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广州市有关文件提出“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大力开发社会需求大、缺口大的社会工作岗位,优化全市社工岗位设置。建立健全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推行社工资格认证制度。支持在穗高校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上向社会工作倾斜,加强从业人员在职教育,深化教育培训国际合作与交流。健全社工使用选拔机制,完善社工激励保障机制。到2015年,全市实现每万人中有5名社工”。如此庞大的社工人才队伍仅靠高校培养显然是不够的,“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人,社工人才不够,限制了机构的规模,也限制了机构自身,现在机构的管理人才极缺。现在购买服务政策推得有点快,人才又跟不上,两者有矛盾”(JC-1),因此有部分社工是由街道民政工作人员转变而来。无论社工机构是直接招聘高校毕业生,还是雇佣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弥补人力不足,都离不开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

除了经济资本、人才资本之外,对于社工机构而言社会资本也相当重要。社会资本是指社工机构拥有的来自于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支持及服务对象对社工机构的认同。社工机构依赖街道和居委会整合社区资源,构建自身社会资本网络,使工作开展更加顺利。在访谈中,有社工如是说:“街道、政府认识的人比较多,网络比较多,我们要主动依赖他们。”(SG-3)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推动社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文汇报》记者钮怿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上海政府部门对购买服务的重视程度并不一致。调查数据显示,尽管与社工机构有工作联系的政府部门对购买社工服务的态度不一,持积极态度的占47.56%,态度一般的占24.39%,不太积极的占9.76%,持消极态度的则占12.2%,但有60.3%的社工机构认为政府部门领导人重视与否直接影响着政府购买社工服务这项工作。②由此可见,绝大部分社工机构和政府部门都认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社工机构开展工作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访谈中,一位民政部门的领导如是说:“其实现在广州‘三中心、一大队’就是上级布置的政治任务,先搭个架子,再慢慢完善,这是好事。最起码社工不像以前那样没处去,有事做还能吸纳一批年轻的、有能力的街道工作人员,因为街道也要改制,这些人要有个去处。如果没有这个政治任务,单靠机构,可能根本无法进入社区,有了这个,机构和社工要做的就是如何与基层、街道磨合。”(ZF-2)

社会工作机构的运作困境分析:政府全面介入的负面效应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把双刃剑,既推动了社工机构的孵化、赋予社工机构合法身份、给社工机构提供资源支持,推动其全面开展工作,但在强政府背景下,受资源依赖、组织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制约,政府的全面介入也给社工机构的运作带来了如下问题:

(一)脆弱的自主性

自主性是社会组织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自韦伯开始学者们对如何界定和测量组织自主性进行了深入探讨。笔者则较为认可以下观点,即组织自主性是一个综合概念,指组织作为整体在处理内部事务和外部关系时所具有的,避免其他组织从财务、管理、结构、程序、政策、法律等多方面对其目标决定、决策制定与执行等进行干涉和控制的能力。③获得自主性是社会工作机构的组织使命之一,但在强政府的背景下,当前社工机构在财务自主和活动自主两方面均存在不足。

1.财务自主不足

财务自主指组织财政收入来源较少或不依赖于政府财政体系的供给。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内部资料统计,省内民办社工机构主要通过承接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供给职能获得资金支持,其中超过50%的民办社工机构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一种方式获得资金支持;不足一半的民办社工机构可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获得资金,其中以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补贴两种形式为主;90%的民办社工机构没有自营收入。

一方面,社工机构的注册资金由政府出。“社工机构普遍比较弱小,没有办公场地、设备,甚至连注册资金都要政府出,80%的机构除政府外没有其他融资渠道,相当于政府出钱养着另外一批民办事业单位,而且是弱小的、不能应对任何社会风险的事业单位。”(ZF-1)

另一方面,服务项目的运作经费由政府出。由于社工机构资金来源单一、资金流动紧张、筹资困难等原因,甚至出现了“机构负责人要自己贴钱做项目”的情况。“广州市有文件规定,购买服务的经费分三期拨付,前期、中期、末期分别支付30%、40%、30%或者40%、30%、30%,总之最后有大概30%的项目经费,约五六十万是在项目做完后才给的,但我们所有项目营利不可能超过10万。而我们新成立的机构没有什么积累,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自己贴钱做项目。”(JG-3)

此外,购买合同还规定服务项目结束后所有物资移交政府,这些物资包括购买方提供的用于机构开展服务的房屋、有关财产以及管理档案和有关服务对象的所有资料。这就意味着,一旦政府终止购买服务,社工机构倾注心血经营和管理的大半财产物资将化为乌有,社工机构的财务自主性由此可见严重不足。

2.运作自主不足

中国社会工作机构的发育并不像西方社会那样由热心于公益事业的民间人士自发组建,而是由政府主导操办,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运作、公众广泛参与”的总体思路中,显然政府主导推动居于首要位置,这个思路实际上决定了社工机构对政府高度依附的关系格局。根据前文对财务自主的分析,社工机构对政府资源的高度依赖使形式上的平等演变成实质上的不平等,两者的“伙伴关系”转化为雇佣与被雇佣的“伙计关系”。在实践中,一些区(县)级政府在短期内无法看到社会工作服务的效益,自然会以“我出了钱,就要你办事”的现实逻辑来置换政府服务采购合同所规定的“政府与社会工作机构之间的委托与合作的平等契约关系”,直接插手或干预社会工作机构的内部管理事务与具体工作安排。有一个机构的负责人感触颇深地说:“运作时最大的问题是街道的干预太多,他们的干预往往是希望机构多搞些场面大、人多、热闹的大型活动,好应付市里、区里的检查,或者搞出特色、亮点好向上面汇报,或者给自己积累一些晋升的政治资本,至于你给老百姓提供了哪些具体服务他们是不关心的。”(JG-4)对此,很多机构都有共识:“无论是社工还是机构都没有办法摆脱政治的影响。所以有人说表面上是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其实就是政府花钱雇一伙人给他干活,而且根本不把干活的人当回事。表面上政府和社工机构签了合同,其实根本不是一个平等合作的契约关系,而是把机构、社工当成下级,发号施令。”(JG-5)

(二)模糊的专业性

政府购买服务和社工机构产生的前提都是基于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性,“为公众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和社工机构最常用到的字眼,也是两者共同的期望。那么,在实践中,购买政策是不是如愿推动了社工机构服务的专业性呢?吊诡的是,服务的专业性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模糊,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性模糊的招投标

在调查中,有的社工机构负责人认为目前招投标制度只看重成本效益等经济指标,而不看重服务的专业性和非经济效益。“现在招投标制度是鼓励作假,我做了10年项目,没有哪个项目,包括全球最大的基金会(比尔·盖茨基金会),他们的项目都是专家评议,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搞招投标,像工程一样,看谁出的钱低,方案写得好,就给谁,变成纯粹的成本效益,但社工不是经济上的成本效益问题,不是营利问题。从国际到国内的社工机构都有整套的社会服务项目评议的办法,这些办法可以借鉴。”(JG-2)但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招投标制度仍持乐观和肯定的态度:“根据财政政策,政府购买金额10万以上都要招投标,像工程招标一样,都是同一个规则,香港也一样,政府有顾虑,初期对你这个机构不了解,凭什么相信你可以做好,你会不会卷款跑人,或者拿钱不干活,所以政府要评估,要招投标,就像招新人有试用期一样。很多机构都不愿被评估、写投标申请书,但政府除了这个程序外没有更好的办法。议标有风险,香港可以议标是因为他们有些机构成立了几十年乃至七八十年,这些机构的信誉好,有坚守的机构文化和社工伦理价值观,提供的服务居民满意、社会满意,可以信赖,因此可以议标。但中国的机构才几年的历史,如果没有这个程序,政府会被人指责,从程序公平的角度,有十几家机构都可以做为什么只选两家来议标。当机构发展比较成熟稳定后才有可能像香港那样,现阶段站在购买方、使用服务方的角度来看可能不行。”(ZF-2)由此可见,对于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是否体现了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性,政府和社工机构是有争议的。

2.专业性模糊的服务

社工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其运作的费用得到了基本保证,但仅仅意味着社工的基本劳动报酬得到了满足,即政府只是购买了社工的劳动力,而不是专业服务,政府购买只能初步稳定社工队伍,有时甚至连社工队伍都无法稳定。政府部门对社会工作者既期待又怀疑,省民政厅社工处的一位负责人这样说:“目前还不能说政府购买服务已经实现,充其量只是在形式上稳定了这样一支工作队伍。政府是花钱购买了劳动力,跑腿办事的伙计,但真正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来开展服务还远远没有达到。”(ZF-3)

在访谈中,有的一线社工谈到由于指标的压力而不得不弱化服务的专业性令人警醒,有人说:“比如我觉得专业上要求在接个案的过程中,首先要有个评估,社工在每个阶段都有工作的目的。然后再经过和案主协商,发展为个案,为他的利益来努力。但现在我做个案,由于指标的压力或别的压力,很多时候都会存在的情况是,基本上接触一两次以后,觉得可以找他填一张个案同意书,然后大概跟他说一下有什么目标,然后再经过三四次之后就结案了。根本没有很系统去共同努力什么,最后看自己的工作对他们(案主们)来说完全是可有可无的。这可能有我自己的专业水平有限的原因。但很多时候都是因为指标的压力、上面的压力,要很快结案。”(SG-2)

不可否认,当前中国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才刚刚起步,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较低可以理解,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推动职业化进程,进而推动专业化的快速发展,或者说中国式的职业化是不是必然带动专业化,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3.专业性模糊的评估

2011年广州市政府通过的《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规定,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可以由购买方专门组织成立的考核评估小组(成员包括购买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服务提供方等单位代表及邀请的专家学者、资深社工和服务对象代表)具体实施,也可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估。如果是前一种方式,通常购买方和服务方都会叫好,这不难理解,因为购买方(政府领导)称赞是证明当初购买决策正确,而服务方更要为自己叫好。那么第三方评估是否更公正、公平、专业呢?一位社工机构负责人这样评价第三方评估:“虽然这些购买项目都要进行第三方评估(除政府、社工机构之外的第三方,主要是社工协会),但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个服务项目被评为不合格,并因此而终止合同或被惩罚。市社协的评估不够客观。由于中国政治文化的特点,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还没有建立。社工的专业性、价值操守不是机构的有利的成长条件,在现阶段有时反而是一种约束。”(JG-6)

(三)低度的认同性

1.社会认同

当行政部门和法规政策赋予社会工作机构合法性时,社工机构并不能因此自然而然地获得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认同。服务对象对社工机构的认同与以下方面有关:社工机构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及质量,服务对象对社工机构及其服务的认同程度,社工机构提供服务的目的及社工机构和服务对象间的联系渠道。由于当前社工机构成立时间不长(如广州市成立时间最长的社工机构也只有4年)、信息公开度不高、影响范围不广,年轻的社会工作者刚刚进入社区,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均有待时间的检验,影响了机构的社会认同。一位社工机构负责人这样理解当前社会对社工的认同:“在当前形势下,社工本身也是一个弱势群体,社工没有归属感、自豪感,没有职业生涯,不被社会所接受、认可和尊重。社工的待遇不高、岗位不稳定,在这样的情况下,社工是漂泊的,社工队伍难以稳定。比如我机构的社工在购买保险时,由于没有广州市户口,只能购买流动农民社保,看到这些,我觉得社工是漂浮的,我的心里是酸的。”(JG-2)毫无疑问,“漂浮”而不稳定的社工队伍既无法获得社会认同,也无法获得自我认同。

2.内部认同

内部认同是指组织内部成员对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工的劳动合同与社工机构签订,机构是社工的衣食父母,社工认同社工机构似乎顺理成章。但政府(街道)给了社工很多资源,有社工这样形容:“亲妈没钱,干妈有钱,亲妈就是社会工作机构,干妈就是政府(街道)。”类似的说法还有:“我们社工上门服务时,做自我介绍,都是以街道的身份介绍,街道给我们很多东西,没办法。”(SG-4)“如果碰到街道、居委会那边的工作忙就以那边的事情为重,反而机构(总部)这边的工作倒是次要的。”(SG-3)上述种种说法反映了在政府出资购买社工服务的背景下,社工迷茫的归属感和社工机构微弱的凝聚力。

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对策分析

确立社工机构与政府平等合作、优势互补的多元互动关系。社工机构要在寻求政府支持与保持自身独立两者间寻找平衡。一方面,政府系统要在社工机构开展服务时提供必要的支持,比如提供一些社区及居民的资料,如有需要,还要帮助协调各部门及各单位给予必要的配合。另一方面,社工机构在行政关系上必须独立于行政体系,既不需要参与所在街道社区的行政事务,也不需要执行行政系统的审批任务,而应集中精力发挥专业所长,在了解社区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非专业的”指导限制,让社工服务机构更好地发挥其专业所长。

确立分类服务购买等多元购买方式。针对不同主体NGO的不同优势,政府购买服务时可采取分类服务购买的方式。例如,国际NGO有较成熟的理念和较先进的技术,因此政府可以向其购买能力培训和技术;官方背景的NGO有着很强的合法性、非常完整的组织体系以及较强的动员能力,政府可以向其购买宣传、倡导等项目的实施;草根组织具有其他组织无可比拟的贴近弱势人群的优势以及较为灵活的工作节奏,所以政府可以向其购买弱势人群的直接服务。基于不同主体NGO的不同特点,尤其是合法性的不同,政府向其购买服务时很难一刀切地遵循完全竞争的购买方式,而应在充分竞争购买基础上增加指定性购买等方式。此外,除合同外包这种购买方式之外,还可采取补贴制、凭单制、用者付费等多元灵活的方式进行资助或购买。

确立公正科学的多元评估制度。评估主体应同时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社工机构、第三方评估组织。评估方式应多元化,事前采用需求及组织资质评估的办法,确定购买项目及服务提供者;事中采用政府部门抽查、服务消费者反馈意见、社会公众监督、服务组织自律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事后依照合同要求和评估标准对购买的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使用多元化,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社工机构,可以给予一定形式的经费资助或者其他奖励形式,如放宽社会捐赠条件、提高社工机构等级等;对于评估结果差的社工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善服务,或者中止其承担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任务,严重的取消其从事公共服务的资格。

与西方内生的社会力量不一样,中国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是自下而上形成和生长起来,而是政府主动让渡和培育出来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是最重要的培育方式之一。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更深入地探讨机构的自主性、专业性、认同性等诸多问题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之间发生关系的内在机制。但不可否认的是,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社工机构在成长和发展,社会力量在培育和增长,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管理效率也在逐步提升,这可以说是一个三赢的格局,期待这种三赢的格局能持续下去。

注释:

①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②钮怿:《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公共财政》,《广东民政》2010年第5期。

③张沁洁、王建平:《行业协会的组织自主性研究:以广东省级行业协会为例》,《社会》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