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要增强协调能力  

作者: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网    时间:2013-05-14

社会工作要增强协调能力  

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面临着快速发展的大好形势,但是也遇到一些瓶颈问题。这些瓶颈问题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是社会工作人员的使用、岗位、待遇等制度问题。还有一些瓶颈问题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是社会工作人员的使用、岗位、待遇等制度问题。还有一些瓶颈问题也不可忽视,比如社会工作怎样与相关方面协同开展和推动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的问题。后者需要社会工作增强自己与其他部门、单位、机构等行为主体进行合作的能力。

我国的专业社会工作是后发展的,在这之前,政府和社会中有一些处理社会问题的制度和单位、机构存在。虽然这些单位、机构在改革中也在发生变化,但政治体制、社会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得这些单位、机构在相当大程度上还使用原来的工作方法。我国的专业社会工作基本上没有完全独立、不受原体制和制度影响的活动空间,所以,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基本上是嵌入型发展。专业社会工作要发挥作用,需要与原来的体制、该体制中制度和政策的实施者打交道,在这样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中去提供服务和处理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工作对复杂问题的处理就要与上述制度因素(制度和政策的实施者)发生关系,可能二者目标一致,也可能二者目标有差异,或者是工作思路上有区别,还可能工作理念不同。总的说来,专业社会工作者必须面对与政府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和其他方面人士的“共事”。

“共事”就是双方或多方进入共同的行动场域。在我国的政治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下,这些场域都不是可以自由进入的,而是有管辖权的,其管辖权一般在政府及其代表手中。当然,这里的所谓管辖权并不等于控制权、制裁权,可能还包括进入的允许权、活动范围的决定权等。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工作者要在某领域开展工作,就要同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政府的代表处理好关系。首先要解决进入中的关系,还有开展活动的时间、空间、涉及人员方面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处理与成语管辖者的利益关系。在价值观念、工作目标、工作方法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双方的合作是顺利的。在这些方面不完全一致的情况,社会工作者就要求存大同、求小异,这就需要协调。在现实工作中,专业社会工作者已经遇到过许多类似现象:专业社会工作这(机构)开展的活动与街道、居委会或政府系统的工作安排不尽一致,在同类工作中双方的服务对象有差异、工作方法有不同,双方的服务过程、服务的主要关注点有不同,以及最后要达到结果的表现形式有不同,等等。社会工作服务要求专业化、规范化、参与性,注重服务对象的主体性及问题的深层解决。街道、居委会或政府系统的工作一般要求快速、有效、政策性,问题要及时解决。在这种背景下,专业社会工作者就要与街道、居委会和政府系统的工作人员认真协调,哪怕自己更加辛苦、要做更多事情,也要尽量达成与他们的合作,因为这是进入具体的社会领域开展服务的前提。

要建立与街道、居委会或政府系统的协调关系,就要寻求双方的最大共同点。实际上,向困难群体、弱势群体提供高水平的社会服务,街道、居委会或政府系统并不反对。可能他们不甚统一的是社会工作要求服务对象的深度参与、平等参与、增权。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就要与合作对象一起寻找双方可以接受的工作方式和内容。实际上,诸如深度参与、平等、增权这类概念,不一定要向重视自己有既有权力和权威的街道、居委会或政府系统工作人员明确表达,因为他们可能会对这些概念做下一的理解,甚至产生误会。实际上,用政府文件中比较有创新意义的概念和说法也能够达到专业服务的效果。所以,要同街道、居委会或政府系统工作人员合作,就要部分地丢掉一些书生气,奏疏课本,走向实际,要能进入街道、居委会或政府系统工作人员合作,就要部分地丢掉一些书生气,走出课本,走向实际,要能进入街道、居委会的工作,理解他们的工作,这有利于找到共同点、推展项目。另外,在项目成果上,也应注意同合作者共享,或者叫各计其功。这样,专业社会工作少不了什么,但是可以为继续合作打下基础。当然,在这里要强调的一点事:在协同服务中,要坚持社会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不能拿原则做交易”。因为,丢弃了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专业社会工作也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