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社会工作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11-22

 

浅淡社会工作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来源: [object] 中国社会报  时间: 2008-07-17 09:02
 
对社会工作的立法可以从法律的高度来保证公民基本的生存发展权的真正实施,这首先体现在社会工作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
从社会工作立法的必要性上,对社会工作的立法首先可以:第一,保障与救济。保障与救济是社会工作的重要职能之一,对弱者的救济与保障是人权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也是体现一个国家法治进程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这体现了我国正在逐步重视人权建设,而建立健全保障与救济体系的社会工作法律,正是其具体要求。第二,缓和与协调。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命题,十七大提出了以改善民生为党和政府一切工作出发点的思想。和谐是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谐首先要求公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得到满足,因此,社会工作立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重要保证。
其次,目前我国建立社会工作法律体系紧迫性是社会工作立法必要性的另一重要方面。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贫富差距拉大、困难群体增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仅靠国家和政府的财力是远不够的,而社会工作者则可以在救济、帮扶、助困等领域起到特殊的作用。社会工作者可以动员社会力量,以提供物品资金、技术和信息、志愿服务等方式,实施社会救助,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解决社会问题和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建立一种独立性、志愿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工作制度和组织,形成一种国家、社会共同合作的长效机制,这样才能真正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而这种机制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持久稳定地发挥社会工作的功能。
从社会工作立法的可行性上,当前我国社会工作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和成就表现为:一是建立起了系统的社会工作管理工作机构,健全了相关职能。社会工作机构包括常设专职机构、临时应急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等。常设专职机构主要是民政部门的社会工作行政机构,先后称为救济福利司、农村救济司、救灾救济司等,各地也建立了相应的社会工作机构。临时应急机构主要成立于大灾之时,如抗洪抢险指挥部等,是实施紧急救助的主要机构。社会团体如慈善会、红十字会等都是从事社会工作的主要力量。二是社会工作服务设施建设具有一定的规模。三是救助方式多样,方法灵活。四是民间组织有序发展,监管比较规范。各种民间组织是社会工作向非政府化、独立法人化方向发展的重要内容。五是目前党和政府对社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中组部、民政部都提出了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文件和实施细则,这些都是我国当前社会工作立法的良好契机。六是目前已有的法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9)、《职业病防治法》(2001)、《公益捐赠法》(1999)、《母婴保健法》(1990)、《收养法》(1991)、《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劳动法》(1994)、《残疾人保障法》(1990)等法律,都从社会工作的某一方面,对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作出了法律的规定,这些制度和法律必然为我们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法律体系提供支持和保障,也是我国今后建立社会工作法律的重要基础。   
(方曙光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