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工人才队伍建设进入试点示范创建阶段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11-21

 

民政部社工人才队伍建设进入试点示范创建阶段
 民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在2007年以来开展的试点工作基础上,民政部正式启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并将在今年7月命名第一批“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
《通知》强调,申报试点示范区(县、市)或示范单位必须达到九条标准:一是政策制定上,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人才发展规划,出台专门的综合性社会工作发展意见,研究制定配套完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政策措施。试点示范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系统完善的社会工作规章制度。二是机构设置上,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在党委、政府成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机构;在民政局设立专门的社会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编制;成立社会工作行业管理组织;在城乡社区探索设立社会工作站。试点示范单位要成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机构,内设专门社会工作部门,配备人员编制。三是经费保障上,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将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为开展相关工作和专业服务提供经费支持。试点示范单位要在业务经费中列支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为开展专业服务提供经费支持。四是组织考试上,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组织动员相关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得力,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措施,参考人员的考试通过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考试通过率。五是岗位开发上,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可行的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公益类社会组织岗位开发设置综合性政策;注重发挥社会工作人才在城乡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按照适当比例开发设置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对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社区社会工作者给予补贴。试点示范区(县、市)所属民政事业单位和试点示范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完成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实施岗位聘任、兑现工资待遇。六是社会参与上,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出台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政策,政府购买服务或岗位的政策,扶持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出台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带动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政策。试点示范单位要积极吸纳志愿者参与本单位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在志愿者招募、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不断提高志愿服务专业水平。七是专业服务上,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要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专业合作关系,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流程要科学、标准要规范、设施要齐全、记录要完整、遵循应有伦理原则,取得良好服务效果。八是教育培训上,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要建立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制度,实现大规模、多层次、全覆盖;抓好继续教育;出台鼓励相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政策。九是宣传研究上,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创造性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工作,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不断加强社会工作政策理论和实务研究。
据悉,民政部将本着成熟一批命名一批、宁缺毋滥的原则,将达到试点示范标准的地区和单位在今年7月命名为“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