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工作者登记注册实施办法(试行)》、《东莞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11-21

 

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工作者登记注册实施办法(试行)》、《东莞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实施办法(试行)》和《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现将《东莞市社会工作者登记注册实施办法(试行)》、《东莞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和《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社会工作者登记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工作者登记注册管理,规范社会工作者执业行为,提高我市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规定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登记,是指通过国家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并取得登记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注册,是指通过国家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在相关单位从事社会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是全市社会工作者登记注册的主管部门。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根据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的授权具体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后一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登记申请表。
 
        第七条 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相应级别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登记证书; 
        (三)再登记申请表;
        (四)有效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条 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东莞市相关单位从业的社会工作者纳入注册管理范围,申请注册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相关单位聘用,专业从事社会工作;
        (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五)遵循社会工作从业规范,履行社会工作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东莞市社会工作者注册申请表》;
        (三)续期注册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后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交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五条 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东莞市社会工作者注册证书》和社工证。审核不合格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东莞市社会工作者首次注册后,每年进行续期注册。续期注册的受理期限为上次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续期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社会工作者续期注册申请表》;
        (二)有效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明;
        (三)《东莞市社会工作者注册证书》;
 
        (四)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在《东莞市社会工作者注册证书》加盖注册章。审核不合格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注销注册: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采取欺诈手段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
        (三)违反社会工作职业操守或从业规范,造成社会工作者声誉受损并由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查证核实的;
        (四)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的;
        (五)变更工作单位后不继续从事社会工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或应取消注册资格的情形。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变更聘用单位,须在变更后60日内向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提出注册变更申请,并填写《东莞市社会工作者注册变更申请表》和提供已变更聘用单位的证明。注册变更后,原注册有效期不变,逾期未办理注册变更的,须补办后方可办理续期注册。
 
        第二十条 在东莞地区以外注册并在东莞市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者,须向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和注册资料并进行注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作出的不予登记、注销登记、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等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后30日内向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
        附件:1、东莞市社会工作者注册申请表
                    2、东莞市社会工作者续期注册申请表
                    3、东莞市社会工作者注册变更申请表
 
        东莞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全市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全市所有社会工作者必须按照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和续期注册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 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全市社会工作者年度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对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根据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的授权,具体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所属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社会工作实务;
        (四)不同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相关理论知识。
 
第九条 我市社会工作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在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二)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或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四)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认可的其它形式。
 
第十条 进行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进行登记的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第十一条 进行注册的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1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6小时。进行注册的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1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三)参加其它形式继续教育的,按认定后的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参加社会工作培训的继续教育时间,由举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参加其它形式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负责制定发放《东莞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证书》,用以记录全市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课程名称、学时等情况。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
(二)具有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占1/3以上;
(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保存培训记录至少3年,培训记录包括参加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十八条 本市范围内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备案: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
(三)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四)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取消备案的行为。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课程和报名办法等内容,每年在“东莞社会工作网”( http://dgsg.dg.gov.cn)上发布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
 
 
 
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建设一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为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保障,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由东莞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监督,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根据授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的对象是全市所有受聘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专业社工。受聘于未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但已开展专业服务1年以上时间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中特别优秀的专业社工亦可作为选拔培养对象。
 
第四条 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分为督导助理、见习督导和督导三个层级。参加督导助理、见习督导、督导选拔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高度认同社工理念,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心,恪守职业道德,工作勤勉积极,有强烈的事业心、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和较高的组织协调水平。
(二)专业要求
学历要求:社会工作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资质要求:参加督导助理、见习督导选拔者需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参加督导选拔者需具有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