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章程

作者: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会员中心宣传组    来源: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    时间:2015-12-16

 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章程

(经2015522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FEDERATION  OF  SOCIAL  WORKERS 。其缩写为GDF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教育和研究的专家、专业社工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也是直接为社会工作制度配套的行业管理服务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联合社工、发展专业、服务广东。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守则,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为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和交流,整合社会资源,发挥联合会沟通政府和民间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逐步建立起一个覆盖全省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使用、激励和评估网络,推进广东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社会工作专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由发起人出资三万元整作为本会注册资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方法的教育、传播、普及工作;

(二)总结、交流广东省本土化社会工作经验,为广东省研究制定社会工作政策法规提供社工经验参考;

(三)各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标准的认定、经验交流和总结,评选表彰优秀社工;

(四)提供社会工作方面的政策及行业信息咨询服务;

(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国内外社会工作的学习、交流和项目合作;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专家会员和单位会员。

本会主要发展两方面会员:

(一)普通会员:

1.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

2.从事社工专业教育和社会工作实务督导的大专院校学者;

3.从事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服务10年以上,当前仍在社会工作岗位,并取得社会公认的、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重要成果和成绩的社会工作从业者;

(二)单位会员:

1.团体会员:广东省地级市、区县一级社会工作(者)协会或社工师联合会;

2.机构会员广东省各地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机构,其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机构社工占员工总数的40%以上,在社会工作服务中受到当地群众和政府部门认可。”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联合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与制定联合会的管理制度,对联合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 

(二)执行联合会决议,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联合会发展和建设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00元;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每单位1000元。

(五)会员退会时应向联合会提出申请,同意后会员应及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一)拖欠会费1年,经催促1年内仍不缴纳的;

(二)不履行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三)有损害联合会名誉或违背联合会宗旨的。 

第十二条 凡被除名的会员,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十三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社团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证书统一由联合会负责制作、颁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联合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会员代表大会为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会费的变动; 

(四)审议联合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联合会工作计划; 

(六)审议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决定联合会的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或经1/5以上的会员代表请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选举产生正副会长,由会长会议决策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联合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订联合会工作计划,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联合会的具体规章; 

(十)评选、表彰、奖励会员中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为获奖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接收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联合会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联合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