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工督导人员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11-20

 

《深圳市社工督导人员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管理和培育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新入职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疏导以及支持的功能。
我市督导人才队伍包括督导、见习督导和督导助理三个级别的社会工作者,三个级别逐级递进(详见附图1),其中督导又分为高级督导、中级督导和初级督导。每年进行一次本土督导人才选拔进阶考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社会工作试点初期,受费用、督导来源等因素限制,深圳聘请的香港督导,原则上采取“1督导:2督导助理:20社工”的小组督导方式。
随着本土督导人才的成长,将逐步过渡到“1督导:2见习督导:4督导助理:40社工”的小组督导方式(详见附图2)。
第四条各社工机构应配合市社工主管部门和社工协会积极创造条件,重视对督导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服务。具体培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督导职责
 第五条按照在深工作时间,香港督导分为全职督导、半职督导、1/4职督导。原则上,全职督导在深工作时间为每月20天,半职督导为每月10天,1/4职督导为每月5天左右。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香港督导主要为半职督导和1/4职督导,对老社工和新社工在人数上进行区别督导,具体安排计划另行公布。
本土督导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初级督导原则上从见习督导中经过考试差额淘汰产生,督导助理中的优异者经推荐及选拔后也可按一定比例越级参加初级督导考试。初级督导原则上需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社工试点阶段可放宽至助理社会工作师)方可担任。
 第六条督导对见习督导负有以下职责:
(1)制定见习督导个人成长方案,并跟踪落实;
(2)对见习督导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3)指引见习督导介入督导助理个人成长方案的实现,协助其提升统筹管理、实务操作等能力;
(4)指导见习督导具体完成对督导助理和一线社工服务纪录、总结的审阅、批复等;
(5)对见习督导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等。
 第七条督导对督导助理负有以下职责:
(1)制定督导助理的个人成长方案;
(2)与见习督导一起在实务操作上给予督导助理相应的指导。
 第八条督导对一线社工负有以下职责:
(1)根据见习督导、督导助理反馈的情况,策划并组织实施一线社工系统培训方案;
(2)根据所督导领域的实际情况,与相同领域内的督导协商,统一制定该领域内的各类记录表格,制定督导、见习督导、督导助理、一线社工之间的工作程序;
(3)定期召开督导小组会议;
(4)介入由一线社工转介但见习督导和督导助理无法处理的疑难个案和复杂情况。
 第九条督导对社工机构、用人单位及社工行业负有以下职责:
(1)代表其所负责的团队,对现有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具体建议,反馈给用人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
(2)参与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对机构项目进行质量审核等;
(3)根据实际需求,与用人单位及行业协会沟通协调,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
(4)负责机构领域内业务方向的设计、规划,监督规范其所负责领域的工作程序等。
 
第三章见习督导职责
 第十条见习督导需取得助理社工师或以上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或一年以上一线社工工作经验,从我市督导助理或优秀社工中选拔产生。
 第十一条见习督导原则上指导2名督导助理、20名一线社工,共22人左右(具体人数可根据新老社工和岗位数量等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其职能范围可以涉及自己所属机构团队以外的成员。鼓励见习督导涉及两个社工领域以上的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见习督导每周工作时间为全职五天制。在采用香港督导聘用制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照“跟随香港督导学习+单独开展工作”的方式进行时间分配。见习督导可用在协助机构处理行政事务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半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见习督导接受督导的业务指导,对其负有以下职责:
(1)完成督导为其制定的个人成长方案;
(2)定期向督导总结汇报一线的工作情况,将疑难复杂的问题及时向督导反馈,探讨有效解决方案并予以跟进和落实;
(3)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督导召开督导会议;
(4)协助督导落实完成各类岗位培训;
(5)配合督导完成其他实务方面的操作或协调性工作;
(6)需保证适量实务时间(指疑难个案等),完成规定的服务指标。
 第十四条见习督导对督导助理负有以下职责:
(1)指导督导助理落实完成个人成长方案;
(2)在督导的指导下,帮助督导助理进一步完善本小组内的年度工作计划;
(3)对督导助理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4)对督导助理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等;
(5)跟踪督导助理所转介的疑难个案;
(6)定期进行个人督导面谈。
 第十五条见习督导对一线社工负有以下职责:
(1)对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进行审阅和批复;
(2)指导督导助理对一线社工进行工作分工;
(3)帮助并指导一线社工发掘、联络相关社会资源;
(4)定期召开一线社工和督导助理的小组式督导会议,对其遇到的问题提供操作性建议。
 第十六条见习督导应代表团队协调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现有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建议,反馈给用人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并代表团队出席相关会议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见习督导的具体工作指标由督导和市社工协会根据领域和岗位另行确定。
 
第四章督导助理职责
 第十八条督导助理需取得助理社工师或以上职业资格(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工,可于上岗后次年取得资格),具有1年或以上社工工作经验,从我市优秀社工中选拔产生。
 第十九条督导助理指导10名左右一线社工,其职能范围只涉及自己所领导团队的成员。
 第二十条督导助理的工作时间采用兼职制,原则上按照“三天一线工作+两天督导助理”的比例进行时间分配。其在社工机构担负行政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半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督导助理负有以下职责:
(1)完成督导为其制定的个人成长方案;
(2)定期向见习督导进行工作汇报,将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反馈给见习督导,并予以跟进落实;
(3)协助见习督导完善本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操作或协调性工作;
(4)在见习督导的指导下,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初步分工,帮助社工对岗位分工、职责、工作范围等有清晰的了解,并对一线社工进行实务操作上的指导;
(5)在见习督导的指导下,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6)监督并确保一线社工所提交服务材料的真实性,并跟进一线社工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活动;
(7)对一线社工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引导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等;
(8)收集、整理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及其他工作报告,按时递交给见习督导,督促本组社工落实见习督导的审批、反馈意见。配合机构完成本组社工的考勤及督促、考核每日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提交给见习督导审核;
(9)在完成督导助理岗位上的工作内容之外,还需承担其小组中一线社工平均指标量的70%以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